在前兩次的推送中,已經為大家陸續介紹了兩位專家學者的養老提案以及其解決建議,而今天的重磅提案(三)是由普親研究院副院長張啟峰所撰寫,圍繞目前養老機構消防標準所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的解決建議所展開。
關于完善養老機構消防標準及程序的建議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養老服務需求極為迫切,養老服務基礎設施不足的短板日益凸顯。2013年,國務院出臺35號文件,明確“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鼓勵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與改造,用于養老服務”。在此背景下,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熱情高漲,各種類型和規模的養老服務設施不斷涌現。截至2015年9月底,全國社會養老服務床位數已達594.8萬張。
然而,目前大量運行的養老機構因為達不到消防要求,無法辦理工商或民非法人登記,無法取得合法服務資質,成為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
一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老年人活動場所不應超過三層”,導致設置在三層以上建筑的養老機構不能通過消防驗收。
二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將通過消防審驗作為前置條件,由于一些養老機構場地設施因為年代久遠、保管不善導致相關證明材料遺失,或者原有建筑證件不齊全等原因,消防部門不予審驗,進而無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建議
一是完善養老機構消防標準。明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4.4條款對于老年活動場所的定義:主要指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等服務機構中的公共活動場所。根據《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對于公共活動用房的界定,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對于老年人生活用房(含居住用房、生活用房和生活輔助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含醫療用房和保健用房),以及管理服務用房等可以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但應設電梯。
二是簡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前置消防審驗程序。養老機構如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施工許可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的,消防部門可根據當地民政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出具的設施用途證明材料予以受理,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
普親研究院副院長張啟峰普親研究院特邀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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